首页 > 幼教管理 > 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园内伤害:护栏突然倒塌,责任追究两家

园内伤害:护栏突然倒塌,责任追究两家

更新时间:2014-07-21 17:51:22

《园内伤害:护栏突然倒塌,责任追究两家》可能是您在寻找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过程中需要的内容,欢迎参考阅读!

  【案例】

  一天早上,某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顺着楼道下楼去操场进行户外活动,在接近一楼的最后几个台阶处,楼梯护栏突然倒塌。小朋友纷纷跌倒,互相叠压、踩踏,造成多个孩子受伤和两名幼儿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立即将受伤幼儿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调查发现,此楼道护栏的钢筋强度不够,早前已经发现出现小的裂缝。因没有及时维修,所以导致事故发生。

  受伤幼儿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没有受伤幼儿的家长也以其子女受到惊吓为由向幼儿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幼儿园则认为这起事故是因为建筑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偷工减料所导致的。应由建筑公司负责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幼儿园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园里因护栏倒塌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具体来讲,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承建单位和幼儿园之间应由谁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对事故中未受伤幼儿是否要给予精神赔偿?

  本案中幼儿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有无损害事实的存在,幼儿园的行为给幼儿人身造成损害后果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首要条件。
  (2) 幼儿园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要求的行为,即规避或者疏于法定义务,这是违法的不作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实施超越法律允许范围的行为,这是违法的作为。这两种情况都是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有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态。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首先,楼道护栏倒塌事故造成了数名幼儿受伤,损害事实存在。

  其次,幼儿园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故中,幼儿园园舍建筑不符合要求,出现裂缝又没有及时检查维修,所以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法的不作为。分页标题

  再次,幼儿园的这些违法行为与幼儿的损害事实之间是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

  最后,幼儿园发现楼道出现裂缝但轻视和忽视安全隐患,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应对这起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受伤幼儿家长可向幼儿园提出损害赔偿。
  事故中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园方是否能举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幼儿园能举证是因设计、施工有缺陷造成损害,则可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最后,对事故中未受伤幼儿的家长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法律是不支持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自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可见,适用精神赔偿的案件有其限定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在这起事故中,幼儿园并没有侵害未受伤幼儿的上述权利,所以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的建筑工程应委托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具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建筑公司承建,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幼儿园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园舍情况,发现危房及时维修或拆除,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幼儿和教职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分页标题
推荐
  • 注重个体差异 尊重每个孩子

    新纲要论谈之六《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 秀儿 ----------------------------- 班中有部分孩子活泼聪明,遇事爱动脑,规则意识强,动手能力也特别棒。这些孩子往往常被老师挂在嘴边,他们得到了老师的肯定,信心倍增,各方面的表现就更出色了。但是除了这些孩子,班中难免有几位特殊的幼儿,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动手能力差,动作发展迟缓,对自己缺乏信心。不同点是有的孩子性格内向,不敢表现自己,不愿与他人交往,如:孙佳昊、黄倩等;有的性格倔强,规则意识差,鬼点子倒挺多,如:平时挑食,吃饭慢慢吞吞的黄宇。

  • 新《纲要》的知识观与幼儿园课程内容

    北京师范大学 冯晓霞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第二部分对教育内容和要求的表述与以往有较大的不同,这里没有单独列出一个幼儿应该学或教师应该教的知识或技能的清单,而是通过对教师提出要求做什么、怎样做和追求什么,将教育内容涵盖于其中。 这样的表述方式是服从并服务于当前幼教改革的目的和所倡导的新教育价值观的,是新知识观的直接体现。 一、关于知识观 所谓知识观,简单地说就是对知识的看法。它要解答的基本问题有:什么是知识? 什么是有价值的知识?个人如何获得知识?对以上问题的不同回答便形成了不

  • 巨鹿县教育局推出八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全县经济工作会议

    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结束后,巨鹿县教育局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教育实际,认真谋划了八项重点工作。 一、布局调整和基建工作。 一是实验中学按期完工,按时招生,确保秋季招生,运行良好;二是撤并初中4所、小学12所,进一步优化布局;三是新建农村完全小学8所、特教学校1所。 二、学校安全常抓不懈。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门卫、食堂、宿舍、乘车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建设平安校园,保障师生及财产安全。 三、树立良好教育形象。 创新思路和做法,广泛开展教育宣传,促进行风好转

  • 过错原则:园方管理不力,王萌打伤小飞

    案例 王萌和韩飞是幼儿园的同班小朋友。在一次锻炼活动时。王萌不小心把飞盘扔到韩飞身上,两人由争吵发展成扭打,期间一直没有老师前来劝阻,结果王萌再次把飞盘扔向韩飞,飞盘碰伤韩飞的眼睛。经医院诊断,韩飞视网膜受损,视力下降,需上万元的治疗费。韩飞的家长要求王萌的家长和幼儿园共同赔偿。遭双方拒绝,于是便告到法庭。本案中,幼儿园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此案涉及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问题。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即加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过

  • 幼儿园责任免除:歹徒闯园,当属意外

    案例 2004年5月的一天,某市幼儿园小(1)班的小朋友如往常一样在教室里上音乐课。突然,一名30多岁的陌生男子破门而入,老师和孩子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该名男子便从衣兜里拿出一把匕首迅速将老师胁持,孩子们吓得缩成一团,有的还哇哇大哭起来。慌乱之中,该名男子一 脚蹋到了离他最近的一位坐在前排小朋友的脸上,正好踢在鼻子上,当时鲜血直流。面对紧急情况,园方迅速报警,警方立即赶采并制服了该名男子。原来该名男子正在逃避警方的追捕,情急之下,他跳墙闯入了该幼儿园。幼儿园老师随即将受伤的孩子送往送院治疗,并及时通知了孩

  • 《儿童在线保护法》

    为修正《美国联邦通信法》制定本法。限制那些用万维网发布对儿童有害信息者,避免儿童接触有害信息。 名称 本法名称是:《儿童在线保护法》 第一部分 保护未成年人抵制有害内容 第101条 国会认为-- 1、虽然对儿童进行监护、照顾和教育的首先是他们的父母,但是因特网的广泛性为未成年人通过万维网接触外界提供了机会,阻碍了父母对儿童的监督或控制; 2、防止有害内容损害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是政府义务性的工作; 3、现在,虽然行业化发展已经可以使父母对儿童进行控制保护和自我调节,来帮助父母和教育工作者抵制对青少年有害的

  • 烟台市托儿所办所基本条件(试行)

    烟卫医字[1992]32号 (1992年5月7日) 为了加强托儿所的管理,促进三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与教育,根据《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山东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编制标准及审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烟台市托儿所办所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 托儿所是三岁前儿童集体保教机构,要贯彻实行以保为主、保教并重的方针,为把儿童培育成体格健壮、品德良好、智力发达的后一代打下基础,同时,为儿童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二、托儿所规模 托儿所的规模要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不宜

  • 幼儿教师值周小结

    上周轮到我和邵老师值周,我负责下午的值岗。一周下来,总体情况较好:一、家长方面:能按时来园接孩子,不过分提早等待。我们的家长一般在3点50分左右陆陆续续有家长来到。校讯通在上上周让客服人员专门上门维修和改写,现在都能正常使用。绝大多数的家长能自觉打卡入园,发现只有极个别的家长还有忘记带卡或卡在别人处的情况。家长的车辆摆放比较有序,已形成一定的规范意识。偶尔也发现有一二个不是本园的家长带孩子在园门开放时来玩耍的情况。这点还需引起保安的重视。家长对离园时不在幼儿园逗留还是比较配合的,有的孩子想玩,家长就说我走

  • 班级安全公约、卫生公约、礼仪公约、纪律公约

    班级安全公约: 1. 课间不在教室里追逐打闹,应轻声慢步。 2. 排队不推推搡搡,勾肩搭背。 3. 大课间服从安排,注意活动安全。 4. 跑步时,不在队伍里系鞋带。 5. 不趴在栏杆上,不在高处扔东西下楼。 班级卫生公约: 1. 爱惜粮食,尽量光盘;剩饭剩菜不倒在桶外面。 2. 及时清理课桌,随手捡掉周围的垃圾。 3. 勤剪指甲、勤洗手,餐前便后要洗手。 4. 值日生按时打扫。 5. 按时大扫除,擦窗户注意安全。 班级礼仪公约: 1. 不说脏话不打架,上课认真听讲。 2. 不嘲笑他人,不伤害他人自尊心。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