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07-21 17: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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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 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幼儿园聘用合同 XX幼儿园 聘用合同 XX幼儿园(以下简称甲方)系XX教育局批准创办的幼儿教育机构。 现聘用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聘用教师/员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聘用职位及期限 职位:教师/ 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教师职责: 1、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结合本班实际,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并认真执行,定期向园长做工作汇报; 2、服从园长及教研组长的安排,发扬团队精神,积极主动,与本班教师团结合作
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原则是:发生事故急救在先,过失责任依法追究。 近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中出现事故后,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直困扰着各方。因此,了解幼儿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途径就显得十分必要。 幼儿园里的幼儿伤害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园期间和离园参加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幼儿园方面来说,有管理问题、制度问题、教职工责任心问题等
案例 一某幼儿园是一家公立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比较规范。但是在一次组织小朋友们春游时,还是发生了意外:小朋友们乘坐的一辆包租的旅游车发生了车祸。导致2名幼儿受重伤。由于幼儿园存在过错,为此付出了高额的赔偿金。结果从那以后,为避免意外事件的再次发生,幼儿园决定减少幼儿的户外活动和游戏的时间,索性把幼儿整天闷在课室。 这种做法倒是保险了,可是否合法呢? 【评析】 本案涉及儿童法律权利的保障问题。 幼儿园应向幼儿提供规范、安全的学习条件和生活环境,不能因为担心出意外就限制或减少孩子们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权利公
1、晚班教师请提前10分钟到达值班室,做好准备工作。各班负责交接的教师提前5分钟将晚接幼儿送到值班室,认真填写晚班记录,同值班教师进行交接。对于个别幼儿需要解释、交待的事情,请本班教师提前同家长直接电话联系,不能电话联系的可请晚班教师代传便条。 2、晚班教师接到孩子时,应清点人数并对幼儿进行简单检查,如发现明显的外部伤痕应立即询问接送教师并转告家长。 3、晚班教师认真组织晚接幼儿活动,确保幼儿安全、快乐。热情、耐心地对待每一位来接孩子的家长,询问幼儿与接送人关系,并引导家长在晚班记录表上签名。 4、如接送
一、总则 为确保幼儿园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条例》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应急机构组成 1、领导小组 幼儿园防震减灾工作在上级领导下组织实施。邵玉果园长为组长,成员由园领导班子组成,传达室兼防震减灾办公室,园长室为指挥部。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
第 一 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 二 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 力,促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学、友爱、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
为修正《美国联邦通信法》制定本法。限制那些用万维网发布对儿童有害信息者,避免儿童接触有害信息。 名称 本法名称是:《儿童在线保护法》 第一部分 保护未成年人抵制有害内容 第101条 国会认为-- 1、虽然对儿童进行监护、照顾和教育的首先是他们的父母,但是因特网的广泛性为未成年人通过万维网接触外界提供了机会,阻碍了父母对儿童的监督或控制; 2、防止有害内容损害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是政府义务性的工作; 3、现在,虽然行业化发展已经可以使父母对儿童进行控制保护和自我调节,来帮助父母和教育工作者抵制对青少年有害的
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的一系列日常工作常规、制度及各岗位人员的管理要求,同称管理环境。它包括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一日生活保教工作常规、营养与膳食管理、卫生保健制度等。 作息制度:餐饮次数多,动静交替勤,室内外变化快。 餐饮次数多: 进食、饮水量少,次数多。托班孩子消化机能弱,喜欢吸吮、咀嚼,作息时间定为三餐三点(寄宿晚间再加一点)。孩子入园初期,还应备有糖果、点心,在不影响正餐的情况下,满足不同幼儿的个别需要,弱